5.2 禁止动火条件


5.2.1 油船、油车停靠区域。
5.2.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。
5.2.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,或未进行有效置换前。
5.2.4 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,未作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前。
5.2.5 风力达五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。
5.2.6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。
5.2.7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。
5.2.8 带电设备未停电前。
5.2.9 按国家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的。
 
条文说明
5.2 禁止动火条件
5.2.1 动火点距离油船、油车过近,由于风力作用等原因可能引燃油船、油车。
5.2.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带有压力,动火易引发对作业人员的人身伤害;如是易燃易爆物容器或管道,则可能造成火灾、人身伤害等更严重的后果。
5.2.3 容器残存易燃易爆物品,遇到火种容易引发火灾或爆炸。
5.2.4 由于风力、风向、易燃易爆物泄漏等原因可能引燃易燃易爆物。
5.2.5 风力达五级以上进行露天动火作业,火焰、火花可能失控,容易引发火灾事故。
5.2.6 如机组排氢、喷漆等,挥发的可燃气体和空气混合后,遇明火将会引发火灾。
5.2.7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而动火作业,可能引发火灾事故。
5.2.8 需要在有电设备、设施等部位动火,必须做好停电等确保安全的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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